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力度,吸引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提高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我中心发展与进步,特设立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一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中青年科技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申请。
第三条开放基金由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放基金以人才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新方向,扶植交叉学科。
第五条开放基金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每个项目资助3-10万元,具体以工程研究中心每年发布申请指南为准。
二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第六条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研究的科研、教学及有关技术人员。非本实验室人员申请时,需要有1名及以上本中心固定人员作为参加人员。
第七条已经申请并获得过中心开放基金的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请,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委员会对所提交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项目进行择优资助。
三 课题实施与结题
第九条 立项批准后,乙方按要求提交项目任务书,按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控制使用。项目经费支出应与批复的经费一致。项目结题时,由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经费拨付方式如下:
(1)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50%。
(2)项目执行第一年底,在申请者提交的研究进展报告评估合格后,另拨付项目经费的50%。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按任务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资助的课题申请人应提交研究计划,课题执行中期或执行期第一年度末,课题负责人需提交课题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中心有权中止资助。课题结束后,资助较少经费课题,需完成与研究内容相关的2篇SCI或1篇SCI+1个发明专利,资助较多经费课题,需完成与研究内容相关的需完成2篇SCI+1个发明专利或者3篇SCI,并提交结题报告。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程中心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或支付费用等处理: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相关工程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由中心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其研究成果归中心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时,资助较少经费课题至少1篇SCI论文以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资助较多经费课题成果至少2篇SCI论文以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三峡大学,宜昌 443002(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Eco-environment in Three Gorges Reservoir Reg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 China)。所有论文作者需包括1名本中心固定人员,并标注项目批准号。
第十三条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若有自筹资金,需在项目任务书配套条件落实保证方栏加盖公章。若经费超支,由乙方自筹解决,但不得因此影响项目的执行。如因乙方未能按任务书完成任务而影响项目的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并追回已拨经费。未完成课题任务,本中心将通报原单位,并在中心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需向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须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交结题报告,参加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结题评审会并进行汇报,经评审合格后准予结题。
第十七条对于不能按期结题或经评审未达到结题要求项目,可延期一年再次申请结题,仍未结题项目,工程研究中心有权收回所拔经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